近年來,廣南縣紀檢監察機關不斷轉變觀念,圍繞轉職能、轉方式、轉作風要求,強化主責主業意識,認真落實兩個責任,健全機制制度,加強隊伍建設,切實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。
理清職責,糾正思維,變“副業”為主業,在轉職能上實現真轉。糾正傳統思維。采取觀看專題片、召開專題會議、簽訂目標責任、制定共性目標、明確個性目標、細化責任分工、落實一崗雙責、精簡議事機構、強化監督檢查、突出執紀問責等措施,不斷強化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意識,切實將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事”轉變為“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”,為紀檢監察機關突出主業營造氛圍。抓準工作重心。將工作重心傾注于全面履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賦予紀檢監察機關“三大工作任務”和“五項經常性工作”,努力克服紀檢監察機關因參與過泛、監管過寬、混淆主次導致包辦代替、監督泛濫、職責混亂、主業變“副業”等情況,嚴格按照紀檢監察工作職責及議事機構參與范圍開展監督執紀問責。發揮橋梁作用。積極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協調作用,在突出主業、抓出特色、作出表率的同時,積極協助同級黨委、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各項中心工作的落實,抓好同級黨委、政府交辦的工作事項,通過強化請示匯報、突出溝通協調,確保各項中心任務和交辦事項落到實處,切實當好“裁判員”和“監督員”,有效避免紀檢監察機關既當“裁判員”又當“運動員”,自己做事自己監督的尷尬局面。
落實責任,突出主業,變“包辦”為監督,在轉方式上實現實轉。維護群眾利益。推廣使用“云南省民生資金監管平臺”,強化惠農政策執行情況及社保基金、扶貧資金、民政救災資金、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等惠農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管,確保資金安全運行。深化糾風治亂。堅決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、打擊農業制假售假行為、加大食品藥品安全監管、糾正物流領域亂收費和公路“三亂”問題,鞏固治理公路“三亂”成果。開展專項督查。采取集中檢查、個別抽查、日常巡查、立項督查、節令督查、明察暗訪、跟蹤問效等方式,對 “三農”發展大規劃、礦產資源“兩整一提高”、烤煙生產等重點工作和云桂鐵路、那榔水庫、保障性住房、地母文化旅游項目等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,確保各項重點工作和重大項目建設順利推進。強化制度執行。落實中央“八項規定”,深入開展黨的群眾教育實踐活動、“三嚴三實”主題教育活動,通過整治文山會海、改進文風會風、精簡會議文件和領導講話、治理“庸懶散拖”、 控制“三公”經費、清理新建樓堂館所和辦公用房、規范慶典節慶和論壇活動、嚴格午間“禁酒令”、規范公務用車管理、嚴格婚宴審批制度,切實強化制度執行力,全面糾正“四風”、夯實干部作風、落實兩個責任。健全監督機制。建立廉政風險防控管理長效機制和紀檢監察信訪監督預警暫行辦法,發放信訪監督綠(詢問卡)、黃(提醒卡)、紅(警戒卡)三卡,強化對重點領域、重要環節和關鍵崗位的監督,實現用制度管權、管事、管人,2014年,對有干部職工違反工作紀律的6家單位發放信訪監督預警卡。嚴肅執紀問責。著力解決干部作風問題,糾正不正之風,通過抓節令抓窗口抓暗訪開展各項督查,2014年,對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和違反中央“八項規定”、省州縣實施辦法的75名干部進行問責處理。傾力案件查辦。積極配合省、州紀委開展專案查辦工作,及時辦理省委巡視組交辦件。組織協調法院、檢察院、公安、審計、財政等部門開展聯合辦案,完善聯合辦案協作機制和鄉(鎮)片區協作辦案機制,強化辦案安全監督管理,嚴格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,切實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。特別是交通窩案和縣林業局原黨委副書記、紀委書記楊紹華典型案件的查處,再次突出了查辦案件的無禁區。十八大以來,廣南縣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144件151人,結案139件,處分146人,涉案金額3439.25萬元,為國家、集體和個人挽回經濟損失3133.28萬元,為舉報失實的33家單位71名黨員干部澄清了事實,既懲處了違紀違法行為,也保護了干實事的干部,切實維護黨員干部的合法權益。
嚴肅紀律,筑牢信念,變“燈下黑”為門前清,在轉作風上實現快轉。帶頭執行中央“八項規定”和省、州、縣實施辦法,模范遵守各項紀律規定,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和 “三重一大”決策、主要領導“五不直接分管”和“末位表態”制度,切實提高班子決策的民主化、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。進一步夯實理想信念,通過到麻栗坡老山開展理想信念和愛國主義教育、到文山警示教育基地開展警示教育活動、參加全州黨風廉政教育“大講堂”和開展黨政紀新規知識測試等,不斷深化黨性黨風黨紀教育。加強干部隊伍素質教育,采取跟班辦案、選送培訓等途徑提高紀檢監察干部的履職能力,共舉辦紀檢監察業務培訓4期,參訓475人(次),選送干部參與各類培訓71人(次),抽調基層紀檢監察干部到縣紀委跟班學習20人(次)。積極開展紀檢系統紀律作風教育活動,嚴格教育和管理干部,對干部隊伍中出現苗頭性、傾向性問題及時提醒、堅決制止,對3名不正確履行職責或違紀違法的紀檢監察干部進行查處,對不適合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堅決調離,維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純潔性。(何麗梅)